近期,德國運動品牌彪馬(Puma)正在竭盡全力地阻止耐克(Nike)將“footware”標志注冊為商標,該標志適用于運動鞋專用的軟件商品和服務。此前,彪馬曾對耐克于2019年3月遞交的“footware”商標申請發起了早期挑戰,即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遞交了“抗議信”(letter of protest),稱“footware”是一個描述性的術語,不符合注冊條件。2020年6月16日,彪馬針對耐克的“footware”商標申請發起了異議程序,請求USPTO駁回該注冊申請。
在異議程序中,彪馬再次指出,“footware”對于技術驅動的鞋類設計而言是一個僅具有描述性的術語,任何企業都不應該將該詞注冊為商標,尤其是市值高達1250億美元的耐克。彪馬還表示,耐克的“footware”標志在語音上與“footwear”一詞相同,并且與該詞的拼寫十分相似,這使得“footware”標志成為了市售產品(即鞋類)的通用術語,并未發揮商標的功能,即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耐克并沒有將“footware”標志用于鞋類。該公司將“footware”標志用于如下類別:第9類,用于在物聯網電子設備上接收、處理以及傳輸數據的計算機硬件模塊;第38類,電信服務,即通過電信網絡、無線通信網絡和互聯網進行的數據傳輸服務;第42類,提供用于整合第三方應用程序以產生交互式用戶體驗的應用程序接口軟件的應用服務提供商。
除了指出耐克的“footware”標志是一個描述性的詞語以外,彪馬還在向USPTO的商標審理和上訴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耐克并不是唯一一家銷售將鞋類與硬件/或軟件技術結合起來的商品的企業。實際上,彪馬稱自己早在1986年就開始制造和銷售融合了計算機技術的鞋類了,而美國運動品牌安德瑪(Under Armour)和美國跑鞋品牌奧創(Altra)等其他公司也提供了以技術為核心的鞋類產品。
競爭對手以技術為核心的鞋類產品的大量涌現可能意味著消費者習慣于瀏覽和購買將產品和技術相結合的產品,包括將軟件或硬件技術與鞋類配對的產品。因此,“footware”一詞通常用于描述與鞋類產品(包括鞋類)結合起來的軟件,而非來自于某一個制造商的產品。
彪馬還指出:“正如消費者會認為間諜軟件描述的是結合了間諜活動的軟件一樣,他們也會認為‘footware’描述的是與鞋類產品(包括鞋類)結合起來的軟件?!?/p>
該公司還表示:“耐克是最近才開始使用‘footware’標志的,因此不能表明該標志獲得了顯著性(即一件標志經過持續的使用和推廣獲得了顯著性,從而使消費者能夠將其與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聯系起來)。如果耐克的標志獲得了顯著性的話,那么即使其缺乏固有顯著性也可以獲得注冊?!?/p>
彪馬表示,如果耐克的“footware”標志獲得了商標注冊,那么其將獲得對這一具有描述性術語的專有權利,并可以阻止競爭對手(包括彪馬)在市場中使用此類描述性術語。此外,彪馬還要求USPTO的商標審理和上訴委員會支持其提出的異議,并駁回耐克的商標申請。
耐克的“footware”標志曾遭到了USPTO審查員的質疑(即USPTO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要求耐克解釋“footware”標志的措辭在軟件、硬件或電信行業中是否有重要意義以及這種措辭是否是耐克行業內的專門術語)。在“footware”標志的商標申請進入異議階段之前,耐克還為其“SNKRS”相關標志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2020年初,耐克的法律顧問向USPTO為與其“SNKRS”購鞋軟件有關的標志遞交了4件商標注冊申請。
其中兩個涉及“SNKRS”標志的商標申請主要用于如下商品和服務:服裝和鞋類;以鞋類和服裝為特色的在線市場;提供時尚、娛樂、運動鞋、流行文化和體育領域的信息、新聞和評論的服務;提供使用戶能夠查看各種印刷品、圖片、圖形圖像以及音頻和視頻內容的網站的服務。另外兩個商標申請主要涉及耐克的“SNKRS”及其閃光型標識,耐克稱這兩個標志也適用于上述4種商品和服務。在2020年1月下旬提交了上述4件商標申請后,耐克收到了USPTO審查員的初步反對意見。(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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