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證》有效期滿后,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需要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商標注冊證過期后,還在延展期內的處理方法: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延長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注銷該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如果在商標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內辦理了商標續展手續,只需繳納商標續展滯納金,該商標仍將得到保全。一次續展可以延長商標權有效期十年。時間不是從續展完成開始計算,而是從上一個商標期滿的次日開始計算。
還需要注意的是,續展后,商標局不再發放另一份商標注冊證,只發放續展證,仍與原商標注冊證一起使用。 二、商標注冊證過期后,超過延展期的處理方法
如果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六個月內未辦理商標續展手續,有兩種方法可以挽救:
1.如果你馬上重新申請一個已經過期的商標,在你提交注冊申請的時候發現別人也在搶注你的商標,你可以在初步審查公告階段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2.如果不幸的是,該無效商標已經被他人成功注冊,還可以就該注冊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爭議,同時申請該商標的再注冊。
3.和商標注冊人協商商標是否可以許可,或者直接回購商標。 擴展知識: 商標注冊證到期后續展需提交的材料:
1.《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4.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5.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6.其他相關文件。